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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49********,汉族,小学文化,住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本月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闽******的越野车内的一块价值人民币198240元的“宝珀”牌6654-3642-MMB型男士手表。

2018年9月1日上午,公安民警将陈某甲口头传唤至磁灶派出所接受审查。案发后,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协助下从其女儿陈某丙处追回被盗手表,并发还被害人,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被盗的“宝珀”牌手表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被盗宝珀牌手表的鉴定报告、价格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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