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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现住宁乡市**桥**小区**栋**号车库。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于2018年7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已治安处罚)在宁乡市玉潭街道钓鱼台九号6栋楼下的临街商铺,用一把自带的“海剪”将店铺门锁剪开然后将店铺内的两捆电线偷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537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照片等;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笔录类证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陈某甲有犯罪前科,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康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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