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太平村2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9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多次盗窃,共计盗窃女式内衣19件:
1.2020年9月15日、9月22日、9月29日,陈某甲在**镇**队**楼阳台晾衣处三次盗窃被害人伍某甲女式内衣4件。
2.2020年6、7月份左右,陈某甲在**镇东海社区大龙井被害人彭某某家外墙旁边的晾衣绳上盗窃女式内衣1件。
3.2020年9月份左右,陈某甲在**镇城东社区“菜园”被害人伍某乙家走廊晾衣处三次盗窃女式内衣4件。
4.2020年3月至5月,陈某甲在**镇**组被害人陈某乙家后墙晾衣处三次盗窃女式内衣4件。
5.2020年6月至9月,陈某甲在**镇东海社区靓狮江苑被害人黄某某家前晾衣处四次盗窃女式内衣4件。
6.2020年4月至5月,陈某甲在**镇东海社区靓狮江苑被害人朱某某家屋前晾衣盗窃女式内衣2件。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并交代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从陈某甲的租房衣柜内查获女式内衣66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淘宝购物记录、接报警记录;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伍某甲、彭某某、伍某乙、陈某乙、黄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5.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文
检察官助理:陈鸿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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