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趁本村村民陈某乙家中无人之机,推门进入陈某乙家中,从卧室床头柜内的白色皮包中盗走陈某乙的存折一本(账号810100001********)、银行卡一张(卡号62241220********)及陈某乙妹妹陈某丙的存折一本(账号810100005********)。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17日,陈某甲使用原始密码,分8次从盗窃所得的两本存折和一张银行卡中盗取现金共计30500元,后全部挥霍。
2020年5月9日,南漳县公安局薛坪派出所民警传唤陈某甲接受讯问,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证据;5.陈某甲在银行取款的监控视频资料;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晓强
检察官助理 张 寒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7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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