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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在深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于本市福田区**大院3栋北侧自行车停放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自行组装的竞赛型山地自行车(车架及配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1206元)盗走。

2020年6月1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被盗车辆配件清单、收款收据、订单详情、查缉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陈某甲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勋

检察官助理:朱省琳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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