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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2月20日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于凌晨时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等地,伺机盗窃装置在被害人的电动车上的电池,后将盗得的电动车电池销售给张某某,获得赃款79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8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盗走被害人赖某某的电动车1台。

2、2020年1月14日至15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巷**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电池6个。

3、2020年1月27日至29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於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4、2020年1月19日至2月5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余某乙的电动车电池17个。

5、2020年1月19日至2月5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夏某某的电动车电池6个。

6、2020年1月19日至2月5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车电池6个。

7、2020年2月12日至14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8、2020年2月13日至14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9、2020年2月16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马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10、2020年2月16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电池6个。

11、2020年2月16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12、2020年2月16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13、2020年1月15日至2月16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14、2020年1月10日至2月17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15、2020年2月15日至2月17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车某某的电动车电池5个。

16、2020年1月28日至2月18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包某甲的电动车电池6个。

17、2020年1月20日至2月18日间,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包某乙的电动车电池54个。

18、2020年2月13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号盗走被害人黎某某的电动车电池6个。

2020年2月19日,民警在沙井街道**路**巷**号将陈某甲抓获,缴获其作案使用的螺丝刀、钳子等工具;后在沙井街道**路**巷**号**门店张某某处缴获部分涉案电动车电池以及三轮车1辆、手推车1辆。经鉴定,缴获的电池共价值人民币9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乙包某甲车某某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赖某某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夏某某、於某某、余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视频案发现场监控、微信转账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茜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部分电池已发还给被害人。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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