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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4200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曾因诈骗,于2020年6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至海盐县武原街道芳满庭商业街弄堂停车位处,采用手推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停放于该处的黑色地平线2代S款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照片、证人沈某某、蒋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斌

检察官助理:王佳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苑**幢**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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