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独自骑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临高县**镇**村到澄迈县**镇**村,以购买沙虫为由,进入被害人符某甲家打探情况。符某甲的父亲符某乙告知没有东西卖,家里人都出去工作了,然后继续睡觉。随后,陈某甲趁符某乙睡觉进入符某甲房间翻找财物。期间,被害人符某甲的弟弟符某丙因听到动静到现场查看,发现陈某甲实施盗窃便上前抓捕,二人拉扯、僵持一段时间后,陈某甲趁机逃跑,后被村民控制,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从陈某甲处扣押到二轮摩托车1辆、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1402元。随后,被害人符某甲赶回家中发现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现金和摩托车等财物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
3.证人证言:符某丙、符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丽
检察官助理:王咸青
2020 年1 月20 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财物:现金人民币1402元、手机1部、二轮摩托车1辆和螺丝刀1把,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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