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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捕前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2010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抓获,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小某某”(姓名不详)、“秀某某”(姓名不详)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窜到海口市秀某某**中线原**管理所停车场,由“小某某”、“秀某某”翻墙进入停车场窃取废品钢筋,陈某甲、陈某乙在围墙外接应,四人将盗窃的钢筋装满三轮电动车后准备运往废品站出售,途经海口市秀某某**路**学校附近时,陈某甲和陈某乙被巡警人赃并获,“小某某”和“秀某某”逃脱。经称量,被盗钢筋净重670公斤;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13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钢筋及作案车辆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过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王某乙和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340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追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检察官助理:吴昱喆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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