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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现无固定住所(**加油站),无业。本案2020年6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店门口处看见有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便将该电动车启动后盗走。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APP发布信息,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后陈某乙又以人民币1320元的价格转卖给何某某。2020年6月11日13时许,经民警电话联系陈某甲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国兴派出所投案。民警根据陈某甲提供的信息在何某某住处当场缴获被盗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父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林某某对陈某甲表示谅解。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甲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程序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金玲

书 记 员:蔡  慧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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