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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8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过文昌市****村委会**村陈某乙的椰子林时,发现其椰子林里面放着蜜蜂蜂箱,遂萌生盗窃的念头。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从**村自家徒步走到陈某乙的椰子林里,将被害人梁某某的14箱蜜蜂搬到附近的水泥路边后便返回家中。次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独自驾驶琼A6****从自家前往其放置14箱蜜蜂的地点,后其将14箱蜜蜂搬到该辆轿车的后座和后备箱。随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琼A6****轿车将14箱蜜蜂运到文昌市****村委会**村其岳父张某乙家周围的树丛中放置。

二、2020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过文昌市****村委会**岭被害人林某某的荔枝园时,发现其荔枝园里放着蜜蜂蜂箱,便再次萌生盗窃的念头。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被害人林某某的荔枝园里,将被害人林某某的7箱蜜蜂附近的水泥路边后便返回家中。次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独自驾驶琼A6****轿车(力帆牌,白色)从自家前往其放置7箱蜜蜂的地点,后其将7箱蜜蜂搬到该辆轿车上后便驾车返回家中。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子张某甲一起驾驶琼A6**** 轿车将7箱蜜蜂运到文昌市****村委会**村其岳父张某乙家附近放置。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到文昌市公安局会文派出所投案。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14箱蜜蜂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3月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7120元人民币;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7箱蜜蜂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3月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9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邹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4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并处罚金;建议法院依法没收蜂蜜35.34斤、力帆牌白色小轿车1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未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蜂蜜35.34斤、力帆牌白色小轿车1辆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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