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一起谋划以砸碎轿车车窗玻璃的方法,进行盗窃作案。二人到达海南省三亚市后,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于2011年11月3日上午驾驶摩托车前往保亭县。当日12时16分许,陈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乙经过保亭县**农场**酒店时,看见有几辆小轿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前,陈某乙随即下车观察,发现一辆黑色别克牌君威小轿车的后座垫上有一个黑色手提包,便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电钻将轿车的左侧后窗玻璃砸碎,然后戴上白色布手套将手提包盗出,乘上陈某甲在公路边接应的摩托车一起逃走。被盗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苹果牌第四代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苹果牌黑色直板电脑一台及钱包、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陈某乙和陈某甲平分了盗得的现金,将其他物品丢弃。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第四代白色手机价值人民币4647.9元,被盗苹果牌黑色直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750元,被砸碎的别克牌君威轿车左后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707元。
2020年1月18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郑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439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圣法
检察官助理:田巧玲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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