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居委会**居民小组,住万宁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经济拮据便想从弟弟陈某乙处偷点钱花。2020年7月6 日上午8时许,陈某甲趁其弟弟陈某乙不在家,从窗户爬进被害人陈某乙居住的卧室,在房间衣柜的衣服里盗走陈某乙的黄金首饰。之后陈某甲将黄金首饰拿到万宁市万城镇**珠宝店出售,共得现金人民币23710元。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盗窃所得全部用于娱乐花销。
2020年8月6日,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区**巷处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出售获利人民币23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杨
书记员: 李 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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