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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村张某甲家中,盗窃中华香烟2盒,红塔山香烟3盒,女士内衣等物,陈某甲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14元。案发后张某甲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照片;抓获及破案经过、定兴县公安局李郁庄刑警队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焦某甲、陈某乙、焦某乙、焦某丙、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定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松

2020年2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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