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55********,汉族,文盲,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陈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高邮市**镇**村**组被害人陈某乙住宅处,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放在西房间卧室床头垫下皮夹内现金1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3.证人陈某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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