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5********,汉族,文盲,**大学食堂职工,住本市京口区**镇**龙**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京口区江苏大学食堂附近,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得黑色“激战”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794元 ;
2、2020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京口区丹徒居委会附近打包厂内,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500元 。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明
2021年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360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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