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5********,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室,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村**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快线美食城前台,窃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此处的易乐购超市购物卡2张(面值均为人民币1000元,共计2000元)。
2.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快线美食城前台,窃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此处的易乐购超市购物卡4张(面值均为人民币1000元,共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物卡交易流水、余额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建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323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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