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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陈某丁、范某某、武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2次采用剪断铝线的方式在溧阳市南渡镇窃取被害人祖某某的旧铝线,赃款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陈某丁、范某某、武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至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S239自北向南92千米处一工地上,窃得被害人祖某某铝线1000余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陈某丁、范某某、武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至溧阳市南渡镇S239自北向南92千米处一工地上,窃得被害人祖某某铝线1200余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丙、陈某丁、范某某、武某某、徐某某、张某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一工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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