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地为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街**号**户。2008年3月8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处以强制戒毒六个月;2017年5月7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5月25日因盗窃和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处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在途径汕头市濠江区**花园附近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套开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本铃牌电动摩托车后,驾驶该摩托车准备返回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的家中,在途径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祠堂附近时,因摩托车电量不足,遂将摩托车藏放于**祠堂附近的一条巷子后,又以相同的方式将王某某停放在**祠堂门口的一辆白色大阳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并驾驶回家,后于2020年5月24日20时左右返回**祠堂附近的巷子中准备取走其藏放的银灰色本铃牌电动摩托车时,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的民警抓获。经汕头市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白色大阳牌电动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823元,对银灰色本铃牌电动摩托车不予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本田牌摩托车1辆、摩托车钥匙1串、银灰色本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白色大阳牌电动摩托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木泉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