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中方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北益丰新村小区,采取用扳手拧开电瓶螺丝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一辆王派牌电动车内价值540元的5个天能牌电瓶,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一辆乖乖兔牌电动车内价值432元的6个超威牌电瓶,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小区一辆绿佳牌电动车内价值648元的6个天能牌电瓶,以及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小区一辆新蕾牌电动车内价值576元的6个天能牌电瓶盗走。
2、2019年11月16月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三眼桥居民区院子内,采取用扳手拧开电瓶螺丝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路霸牌电动车内价值300元的6个天能牌电瓶,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内价值220元的4个天能牌电瓶,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内价值227元的5个天能牌电瓶,以及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摩托车内的价值585元的5个天能牌电瓶盗走。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向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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