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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4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徐某某下桥镇勇士农场勇士市场南门侧的店铺内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的2包“玉溪”(和谐)香烟用于吸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值款76元。   

二、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徐某某下桥镇勇士农场勇士市场南门对面的店铺内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的2包“玉溪”(普通)香烟用于吸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值款44元。

三、2020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徐某某下桥镇勇士农场勇士市场内的店铺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瓶花生油(10斤装),并于当天卖给一名吸毒人员,获取赃款5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价格认定被盗花生油值款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三次盗窃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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