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多次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等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他人电动三轮车、手机、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474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张某甲经营的养鸡场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张某甲停在该处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34元。
2.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纸厂许某某的办公室内, 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许某某包内的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三张。
3.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街缪某某经营的*甲内衣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店内美体内衣、手机等物品。
4.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街*乙内衣店内, 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高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VIVO X27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5.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村薛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内, 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薛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VIVO X9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6.2019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村贺某某经营的*甲化妆品店内, 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店内不同品牌的头脸舒缓护理套装、水呼吸保湿套装、贞露三伏贴、凝萃滋盈红参五件套装、肩颈安适套装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637元。
7.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街张某乙经营的*乙化妆品店内, 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店内不同品牌的口红、面膜、水动防护乳、双效睫毛膏、纯天然养生精油绿色套盒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016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口红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3.证人陈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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