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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某某**街**号楼下,盗走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48元。

(二)同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盗走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健丽保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81元。

(三)同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对出路段,盗走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四)同年7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南侧巷子,盗走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五)同年7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白某某**街**号南侧巷子,盗走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票据、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巫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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