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1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在读),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海珠区**学院**栋**宿舍,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宿舍内桌面上的联想牌黑色手提电脑一台;
2.同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学院**栋**宿舍,趁无人之机,利用偷来的钥匙打开房门,分别盗窃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宿舍内的惠普牌黑色暗夜精灵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423.18元)、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联想牌黑色拯救者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010.64元)、盗窃被害人林某某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
3.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学院**栋**宿舍,趁无人之机,利用偷来的钥匙打开房门,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的惠普牌黑色暗夜精灵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519.20元),放在自己宿舍床上,后于同日被查获。
被告人陈某甲于同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妮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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