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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未到案)商量后决定一起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双方约定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居委光明村路口集合。当天下午,陈某甲驾驶一部街跑摩托车载着陈某乙去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新桥附近,看见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宾馆对面西枝江江边停车场的一部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锁,由陈某乙下车实施盗窃,陈某甲负责望风,两人盗窃得手后,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

2019年9月30日17时,惠东县公安局便衣大队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居委光明村一民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后在陈某甲的配合下,在光明村一果场缴获该部被盗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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