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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5元)。

二、2019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6元)。

三、2020年5月4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巷**号,盗走被害人莫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6元)。

四、2020年5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1元)。

五、2020年5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汪某某(已行政处罚),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巷**号,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8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18日在其住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村**街**巷**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少春

检察官助理:林驰雯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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