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2016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段**号**宿舍楼下,撬窗进入一楼内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盗走存放小卖部内一条红双喜牌香烟、一条利群牌香烟、一条红双喜1906牌香烟、6包白沙牌香烟,5包五叶神牌香烟(暂无法核价);随后进入该宿舍楼一楼车辆停放点,盗窃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暂无法核价)。
当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骑驶上述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去到顺德区**镇**村**巷**号附近路段,以用石头砸烂路边车辆车窗玻璃的手段实施盗窃,其中从被害人黎某某的粤E7****小车内盗窃得现金100多元,在被害人许某某的桂FM****小汽车内无盗得财物。上述电动车驾驶至无电后已遗弃。
同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附近路段,以用螺丝刀撬烂路边车辆车窗玻璃的手段实施盗窃,其中在被害人莫某某的粤WK****的本田小汽车内盗窃得现金数十元;在被害人陈某乙的粤E7****宝马小汽车内盗窃得现金约60多元;在被害人卢某某的粤YL****小汽车内盗窃得现金100元;在被害人苏某某的粤Y4****小汽车内盗窃得现金约60多元。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海区**街道**网吧被平洲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核价,被害人莫某某的粤WK****小车被损坏的左前门玻璃及左前门内饰板价值人民币473元;被害人陈某乙的粤E7****小车被损坏的左前门玻璃价值人民币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勘验、辩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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