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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7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市中区**庄**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市中区**庄**号对面车棚内,分别将陈某乙(女,67岁)的一辆阿米尼电动车盗走,价值710元;将潘某某(女,31岁)的一辆澳柯玛电动车盗走,价值710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市中区**庄**号楼外墙北侧,将唐某某(男,25岁)的一辆阿米尼电动车盗走,价值1602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市中区**城西侧辅道,将许某某(女,49岁)的一辆千鹤电动车盗走,价值836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3858元。

2020年4月3日,公安人员根据失主许某某的报案及掌握的线索,在本市济阳区**有限公司厂房内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盗窃许某某电动车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两起盗窃事实及电动车存放地点,随后公安人员查扣涉案的四辆电动车,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电动车照片等)、证人证言(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具有多次盗窃、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6683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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