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酒吧对面居民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吴川市**中学篮球场篮球架下盗窃被害人陈某丙的一部360N6PRO 64G手机。经吴川市**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6月6日认定,被害人陈某丙被盗窃的360N6PRO 64G手机价格为909元。

(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中学篮球场篮球架下面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一部锤子坚果PRO2 64G手机。经吴川市**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5月27日认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窃的锤子坚果PRO2 64G手机价格为963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中学篮球场附近盗窃被害人邱某某的一部红米NOTE7 128G手机。经吴川市**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5月27日认定:被害人邱某某被盗窃的红米NOTE7 128G手机为1217元人民币。

(4)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中学乒乓球旁边的书桌上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vivoZ3 64G手机。经吴川市**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5月27日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窃的vivoZ3 64G手机价格为1190元人民币。

(5)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中学篮球场附近盗窃被害人秦某某的一部魅族魅蓝NOTE6 32G手机。经吴川市**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5月27日认定:被害人秦某某被盗窃的魅族魅蓝NOTE6 32G手机价格为383元人民币。

(6)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中学乒乓球台上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小米8SE 64G手机。经吴川市**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5月27日认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窃的小米8SE 64G手机价格为1001元人民币。

(7)2019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中学篮球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360N6 PRO 64G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吴川市**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5月27日认定:被害人李某甲被盗窃的360N6 PRO 64G手机价格为7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邱某某、王某某、秦某某、梁某某、陈某丙、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勘验、现场指认、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9、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吴川市**中学、**中学和**中学篮球场先后共七次盗窃手机,标的数额达64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