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大学**学院**校区主教学楼**室,撬门入内窃得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培训学校华硕笔记本电脑12台、惠普笔记本电脑3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共计25672元)。案发后,所窃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培训学校,陈某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万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56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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