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别名陈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出售淫秽物品于2000年3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至10月间,在东海县**镇界线加油站,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小川博爵牌两轮电动车、珠峰牌电动三轮车、金捷JD150-7大架摩托车各1辆,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750元。被盗三辆车已于2020年10月21日追还各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黄色电动三轮车到**镇洪界线加油站,将被害人陈某丁停在加油站西侧的蓝色小川博爵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20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黄色电动三轮车到**镇洪界线加油站,将被害人钱某某停在加油站东侧的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3.2020年10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黄色电动三轮车到**镇洪界线加油站,将杨某某停在加油站西侧墙边的金捷JD150-7大架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公行决字〔2000〕5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丁、钱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价格认定中心东价认刑〔2020〕2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
7.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录像、执法仪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扣押的作案车辆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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