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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本市**路**号**牛排馆员工,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18时许至本市**路**号**大学游泳馆游泳。其在更衣室的冲洗区附近捡到一把编号为353的更衣箱钥匙,遂用该钥匙打开353号更衣箱,窃得被害人居某某的背包一个,内有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0元)及雨伞、钥匙等物。被告人陈某甲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将上述手机留下自用,其余物品全部丢弃。

公安民警经侦查,于2019年9月3日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并缴获赃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悔过书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居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窃的事实经过。

3.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及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于案发时间出现于案发地点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分别证实,本案的作案地点、赃物特征及处理情况。

5.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凭证证实,本案赃物价值。

6.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沪西高校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

7.被害人居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蒨雯

检察官助理:张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62195****。

2.侦查卷宗二册及随卷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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