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2********,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生活区第**小区,曾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新苑对面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沉迷网络赌博时时彩,为了获取赌资,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期间,多次流窜到遂溪、雷州两地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亚K3(车牌:KEC1**)小轿车从化州市区来到遂溪县县城寻找盗窃的目标。在确定遂城镇**小区何某甲住房为作案目标后,随身携带上切管器、小刀、手电筒、一字螺丝笔、白手套等作案工具,顺着该栋楼旁的在建楼房的竹脚架爬了上去,用切管器剪断该住户的防盗网,进入室内盗窃走现金人民币约7000元。盗窃完后从原处返回,最后驾驶起亚K3小车离开。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号KTV后面一集资楼的楼房李某甲的**楼住房、刘某甲的的9楼住房进行盗窃。但没有发现贵重财物或现金后便离开。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村**队**号地集资楼9楼林某某的住房盗窃走一对白色戒指和几百元现金。
4、201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路**小区的**楼**房李某乙、15楼1502房邓某甲住房盗窃走金戒指、金链和现金。之后将这些黄金首饰品和之前盗窃得来的黄金首饰品卖给张某乙得到款18550元。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小学**仓库后一集资楼的三个住户邹某某的五楼、冯某某的六楼和周某甲的八楼进行盗窃。在五楼邹某某住房的房间抽屉中盗窃走一枚男式金戒指和现金人民币约4000元,在六楼冯某某住房的没有盗窃到财物,在八楼周某甲住房里盗窃走150元。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街**美妆馆正对面巷子里的一楼房何某乙的住房进行盗窃,但没有找到贵重财物或现金后便离开。
7、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街**幼儿园旁一集资楼3楼陈某乙的住房,正准备进入该住户时发现该住户的灯亮了,担心被发现便离开。
8、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路东侧银行商住楼包洪某某的住房进行盗窃,但没有找到贵重财物或现金后便离开。 。
9、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花园旁一栋楼的两个住户李某丙的6楼住房、何某丁的4楼住房进行盗窃。在其中的一个住户中盗窃走戒指、手链、项链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的财物价值11718元。
10、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城**区**路**横**号**楼周某乙的住房盗窃人民币约1000元。
1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村**栋住宅陈某丙的住房三楼大厅里进行盗窃。盗窃走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镇**东路**局旁一集资楼尹某某的住房进行盗窃,盗窃走一枚男式黄金戒指和现金人民币约400元。
1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镇**村的楼房的**楼何某丙的住房盗窃走一枚黄金戒指。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戒指价格为2067元。
14、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将遂溪县**镇**村的楼房马某某的住房的防盗网剪断,准备进入室内时发现该住户的灯亮了,担心被发现便离开。
15、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村**园**号楼陈某丁的住房盗窃走一枚男式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和现金人民币约1200元。
16、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村“**铺冷冻食品店”旁边的巷子的一栋楼的三个层楼2楼侯某某的住房、3楼黄某甲的住房、4楼袁某某的住房进行盗窃,在黄某甲和侯某某的住房没有找到贵重财物或现金后便离开;在袁某甲的住宅里盗窃走黄金项链。
17、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村**队一栋楼**楼吴某某的住房盗窃走现金人民币约7000元、两枚金戒指和一条金手链。
18、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村**地**号**楼陆某某的住房盗窃走一枚女式黄金戒指。
19、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中学**路**宿舍附近的居民楼2楼张某甲的住房盗窃走现金人民币500元和两颗金珠子。
20、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路**号**号楼**楼魏某某的住房盗窃走现金人民币约1300元。
21、2019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遂溪县**镇**路**横**号**楼的住户廖某某的住房盗窃走现金人民币35元。
22、2019年4月份一天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手法进入雷州市**镇**村一栋居民楼黄某乙的住宅盗窃走现金人民币约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现场防盗网粘取物,经鉴定与被被告人陈某甲的DNA相符。
被告人陈某甲将所盗窃的金器手饰等财物卖给化州市市区**垌的****来打金店的老板张某乙(另案处理)。该张某乙叫其妻子张某丙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贩卖这些盗窃来的黄金首饰品得到约7万元赃款,被告人陈某甲将盗窃得来的赃款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和生活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何某甲、李某甲 、刘某某、林某某、李某乙、邓某某、邹某某、冯某某、周某甲、何某乙、陈某乙、包某某、李某丙、何某丁、周某乙、陈某丙、尹某某、何某丙、马某某、陈某丁、黄某甲、吴某某、陆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廖某某、袁某某、候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
4、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证言及辩认资料;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发票;
9、DNA鉴定文书、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书;
10、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刑事判决书;
1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器手饰等财物销赃得款约70000元,盗窃现金约30000元,合计约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盗窃前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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