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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7********,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茂名市茂南区**医院**门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喜来鸟牌电动摩托车(无法拍价)。

2、2017年6月7日,陈某甲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学校附近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雅迪TDR810Z二轮电动车(电机号:10ZW6069312YE********,车架号:L5XDE1ZF*********),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57元。

3、2017年6月9日,陈某甲到茂名市茂南区**路**附近停车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立马LM1000DT二轮电动车(电机号:11ZW60733133Y********,车架号:L1ZL1ZC05********),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88元。

4、2017年6月23日,陈某甲到**医院**门停车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台铃TDZ696Z二轮电动车(电机号:TLTY60VH********,车架号:LGMDVG3Z1********),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36元。

5、2017年7月4日9时许,陈某甲到茂名市茂南区**路粤**有限公司门口摩托车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绿源TDT15182Z二轮电动车(电机号:LYDM6C1400140G065*********,车架号:1928216********),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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