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配良者,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69********,汉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处罚,2014年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开始,被害人苏某某在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聘请被告人陈某甲护理看护。被告人陈某甲在护理看护苏某某期间从苏某某处得知其手机微信支付密码。2020年4月14日至5月3日期间,在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拿苏某某手机到李某某开设的**便民超市采取微信转账、套现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苏某某手机微信人民币9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超市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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