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 38 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3********,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2017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如下犯罪事实:
1、2015年12月25日下午16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市区玉沙塘尾村物色作案目标时,发现玉沙塘尾村17巷6号有机可乘,于是徒手攀爬进入房屋内进行盗窃。陈某甲在作案过程中被屋主钟某某发现,慌忙逃窜,后被屋主钟某某等人抓获。该次入户盗窃,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盗窃到财物。
2、2017年10月17日15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祥乐某某路段伺机作案时,发现石湾北路祥乐某某35号住宅大门是虚掩的,于是溜门进入屋内,到二楼实施盗窃时被屋主叶某某发现。被告人陈某甲转身逃走到一楼门口时被屋主叶某某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该次入户盗窃,被告人陈某甲欢没有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2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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