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4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2016年因盗窃被喀左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陈某家,将陈某乙停放在院内的平安人家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3月26日,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3344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辨认: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晓东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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