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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诈骗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小狗”、“老海豹”,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个旧市云锡机厂社区居委会鄢棚南路**号**幢**单元**号被害人温某某家中,趁其不备,采取利用被害人温某某的手机输入事先掌握的支付密码,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套现等方式,先后10次将被害人温某某的人民币共计19200.52元盗走。

2020年4月16日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差公司欠款、被人软禁、车祸等事实,先后7次骗取被害人温某某的人民币共计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且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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