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9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云F*****号的微型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宜良县**村何某某家羊圈西侧约30米处的路边一棵核桃树下面停车后来到何某某家羊圈将羊圈门打开,盗窃了何某某家的一只山羊并用该微型车载着山羊逃离现场。陈某甲驾车将山羊运输至澄江县进行宰杀并邀约朋友来食用。
经鉴定,何某某家被盗的山羊价值人民币2300元。
2.何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侦查获取的线索,于2019年11月07日15时许,宜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刘某甲、马某某带领辅警陈某乙、陈某丙在宜良县竹山镇**村杨某某住宅前街道上抓捕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陈某甲,民警刘某甲对被告人陈某甲出示了警官证,亮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要求被告人陈某甲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传唤。被告人陈某甲在知晓民警身份及事由的情况下为逃避侦查,遂从云F*****号微型车上下车迅速逃跑至**村罗某甲住宅门口处被民警追堵到。民警又口头要求被告人陈某甲配合调查,但是被告人陈某甲不听民警劝阻,辱骂并暴力对抗民警传唤。为防止被告人陈某甲逃脱,民警刘某甲、马某某带领辅警在进行警告后,依法使用警械手铐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约束控制,被告人陈某甲进行激烈反抗,用嘴咬住民警刘某甲右手手背不放。民警多次警告被告人陈某甲松口放开,但其仍然不放开,同时还抓伤民警刘某甲左手食指,抓伤民警马某某左手食指、中指、右手中指、无名指。整个暴力反抗过程持续达三十余分钟,给围观群众造成了恶劣影响。
经鉴定,刘某甲此次损伤系外力作用致手掌部咬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某某此次损伤系外力作用致双手掌指皮肤擦挫伤;伤情尚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通话记录清单,音频视频制作情况说明,赔偿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罗某乙、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刘某甲、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体表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盗窃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属数额较大;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二名民警受伤,其中一名民警为轻微伤;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盗窃的被害人损失。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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