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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盗窃、危险驾驶及陈某乙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太仓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乙曾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6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被告人陈华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

1.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至常州市武某某**街道**小区内的**店门口、**幢**楼等地,采用撬锁、搭线等方式,先后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曹某某的电动车内的价值人民币3880元哈喽锂电池2组、窃得被害人楚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1组、窃得被害人庄某某价值人民币4030元的豪爵牌摩托车1辆、窃得被害人史某某的电动车1辆。案发后,被害人庄某某、史某某的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2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楚某某人民币5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曹某某各人民币2300元并取得谅解。

2.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乙至常州市武某某**街道**苑商业街**公司楼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440元的绿能牌电动车1辆。案发后车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南夏墅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被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2危险驾驶

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D*****小型轿车至常州市武某某**墅街道**苑警务室,将被害人宋某某停在此处的车辆擦碰后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宋某某与朋友王某某跟车并抓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甲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陈某乙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盗窃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凤立成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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