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树木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独自携带油锯来到三门县**镇**村,多次采伐**村山上集体所有的林木,后雇佣陈某乙和林某某二人将所砍伐的树木搬运上拖拉机,由陈某甲驾驶至天台县予以售卖。经鉴定,在三门县**镇**村等山林指定区域内,被擅自采伐的林木伐桩共62个,计立木材积23.1872立方米,按60%出材率,折合材积13.9123立方米。树种为枫香,林种为用材林。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镇**村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并自愿补种相关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现场照片、林权证、赔偿协议、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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