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现住浦江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浦江县浦阳街道文宣西路**牛肉馆经营者;被告人张某某系浦江县南门菜市场**香料店经营者。2018年年初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为使其牛肉馆中销售的牛清汤味道更加鲜美,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罂粟果实用于烧制牛清汤予以销售。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甲购买罂粟果实系用于烧制牛清汤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从山东购得的近一斤多的罂粟果实先后分二次卖给被告人陈某甲。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所经营的鼎好牛肉馆共销售了添加有罂粟果实的牛清汤至少2000碗,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系于2019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系于2019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涉案罂粟果实(共87颗),现依法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姜某某、叶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告知单、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函;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明知罂粟果实是食品中不能添加的原料,仍在食品中添加、销售;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彦
检察官助理:严冰倩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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