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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丽芬某甲,女性,1989年8月18日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少海路90号福建省漳平市**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21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丽芬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丽芬某甲在漳平市永福镇少海路90-1号家里一楼漳平市**镇**路**号**楼制作“苹婆冻”,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硼砂,然后,将制作好的“苹婆冻”拿到漳平市永福镇汽车站对面的摊点售卖给过往的顾客,共销售获利100元。2019年8月7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对被告人陈丽芬某甲摆摊销售的“苹婆冻”进行抽检。经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被告人陈丽芬某甲生产、销售的“苹婆冻”中检测出硼酸成分,硼酸含量为192mg/kg。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丽芬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陈宝娟陈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丽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丽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芬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丽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丽芬某甲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陈丽芬某甲违法所得1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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