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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犯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开始沉迷网络赌博。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看到好多人需要口罩,于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口罩现货出售的虚假信息,希望通过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用于“网络打鱼”的赌博游戏,赢回钱后再还给被害人。

1. 于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陈某乙看到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后,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并分别从微信支付了1800元、1000元、600元,共计3400元口罩款。被告人陈某甲收到钱款后全部用于“网络打鱼”的赌博游戏,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提供口罩给被害人陈某乙。后被害人陈某乙找被告人陈某甲交涉,被告人陈某甲将骗得的口罩款全部退还。

2. 于2020年2月6日,被害人庞某某看到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后,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口罩。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陈某甲还提前在网络上下载一些关于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证明,并向被害人出示。被害人庞某某分别向被告人陈某甲微信转账了1000元、1000元、700元、5000元、1300元、3000元、2000元、5000元、400元、3600元,共计2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到钱款之后全部用于“网络打鱼”的赌博游戏,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提供口罩,也没有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庞某某。

3. 于2020年2月9日,被害人梁某某看到被告人陈某甲在发布的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后,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口罩,并约好在湛江市霞山区**见面。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出示了其提前在网络上下载一些关于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证明。被害人梁某某先是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了价值600元的口罩,并通过微信支付。接着被害人梁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15600个口罩,每个3.3元,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1000元、800元,又通过支付宝分别支付了3000元、30000元、16500元,共计52300元。被害人梁某某共计支付了口罩款52900元,而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了被害人梁某某的口罩款之后部分用于“网络打鱼”的赌博游戏,期间一直带着被害人梁某某辗转到遂溪县**镇**村、**村等地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提供口罩,事后也没有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给梁某某。

4. 于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颜某某看到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后,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口罩。被告人陈某甲承诺被害人颜某某将钱款13000元支付完毕之后就可以去仓库拿口罩。在收到被害人颜某某13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全部用于“网络打鱼”的赌博游戏,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提供口罩。被害人颜某某联系不上被告人陈某甲后就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当晚通过微信退还了13000元给被害人颜某某。

5. 于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钟某某通过男朋友洪某某得知被害人吴某某认识有口罩出售的陈某甲,于是被害人钟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洪某某三人联系陈某甲在湛江市麻章区**酒店门口处见面。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微信支付了4000元订金,被告人陈某甲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网络打鱼”的赌博游戏,没有向被害人吴某某提供口罩,也没有退还钱款。

6. 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被害人钟某某将全部钱款付清后方才可以去取货,于是被害人钟某某分别微信支付了7600元、4100元,共计117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打鱼”的赌博游戏,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提供口罩,事后没有退还钱款给被害人钟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诈骗六名被害人108000元,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还了16400元,共计诈骗9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陈某乙、梁某某、庞某某、钟某某、吴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杨某某、洪某某、李某某、吴某甲、陈某丙、宋某某、杨某甲、陈某丁、谢某某、陈某戊、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询问通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6.​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7.​ 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湛江市赤坎区万典珠宝行证明及票据;

8.​ 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证明、微信账号以及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号以及交易流水、招商银行账号开户资料以及流水记录;

9.​ 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10.​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及照片;

11.​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12.​ 搜查笔录;

13.​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4.​ 被告人陈某甲的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卷宗陆册(含检察卷壹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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