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现住乐东县**镇**社区**路**号**公司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欲承包王某某位于乐东县利国镇抱岁村铁盐塘一块土地用于种植,因担心承包地旁边的桉树影响作物生长,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承包地旁的桉树林木。经现场调查:被毁林木树种为桉树,被砍伐林木共259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的林木为197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1.2773立方米,胸径小于5厘米的林木为62株。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乐东县公安局利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生态修复方案、承诺书、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陈某乙、万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乐东县林业局《关于**镇**村位于**村毁林情况现场调查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盛宪鹏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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