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黄山市祁门县**乡**村**组,住祁门县**镇**栋**室,1994年7月26日因流氓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甲从祁红乡永胜村棕里组村民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丙、胡某甲、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唐某某、谢某某、陈某庚等农户手中取得土名“下元(源)头”和“梨术(树)坞”山场杉木的所有权,然后于2017年11月15日和2018年7月至8月间两个年度分别办理了杉木采伐许可证(立木蓄积)29.4立方米和141立方米,在采伐证办理后雇请其姐夫胡某乙分两次进行采伐,2019年茶季过后,陈某甲雇请胡某乙夫妻和本村村民李某某一道将两次采伐的杉树清理下山,再以每车700元运费雇请黄某乙和黄某甲兄弟两部农用车于2019年7月31日到8月21日共装运杉原木19车出售,材积为122.369余立方米。
案发后,2019年8月22日通过对涉砍山场查看,山场中还遗留部分杉原木,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11月7和12月14日全部运输至祁门县荣昌木材加工厂钱某某处,检尺材积为11.873立方米。陈某甲共从“下元(源)头”和“梨术(树)坞”两块山场采伐杉木材积134.242立方米,折合蓄积为220.069立方米。
2020年4月13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陈某甲超采伐计划采伐林木蓄积为32.629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19.9037立方米。目前涉案的19.9037立方米杉原木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林权证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销售检尺码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认定自首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胡某乙、钱某某、陈某庚、胡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法规,超采伐证数量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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