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9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9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位于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城北菜市场的友佳小吃店内吃豆花饭,陈某甲趁陈某乙不注意之机,将陈某乙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黑色的VIVO牌NE03手机盗走。后陈某乙发现陈某甲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富民村镇银行门口处,遂报警,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此处将陈某甲抓获。
2020年8月31日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手机的鉴定价格为305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3054.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 严恒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公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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