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因怀疑林某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乒乓球俱乐部与其赌博时伙同梁某某出老千,遂拿砖头打伤林某某头部并伙同黄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打砸梁某某的面包车以及林某某家的门窗及瓷砖等,后又敲诈勒索林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辨认笔录;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20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