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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村,住**镇**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28日岚县公安局对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月12日岚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1127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陈某乙借款(1)70000元及从2013年6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50000元及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100000元及从2014年7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100000元及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5)30000元;(6)陈某甲已经归还的16000元及利息,可在执行上述借款中予以核减。

2018年10月14日该判决生效后,陈某甲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陈某乙于2019年1月23日向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陈某甲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但其拒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岚县人民法院查明陈某甲有车牌号为晋S****T丰田牌轿车一辆并对该车辆采取查封强制措施,2019年7月1日依法扣划陈某甲银行存款42361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6日,陈某甲之妻某某某代为执行10万元后,陈某乙自愿放弃剩余本金207639元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岚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执行申请书、 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送达回证、农行卡交易流水单、执行决定书、执行和解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陈某乙、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亮珍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处所**镇**路**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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