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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0********,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街**街**路**组。2018年6月1日因与他人打架,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9月15日因多次赴省进京无正当理由上访,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2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其2017年4月份存在农行卡内的26000元现金本人未取却不翼而飞为由,在茶陵县农业银行***营业厅堵住营业窗口,阻扰其他群众办理业务,辱骂银行工作人员,并不听民警劝阻,每次导致银行长时间无法正常办公。

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胸前挂着一块牌子,背靠着窗口玻璃坐在业务操作台上不准其他人办理业务,其丈夫谭某甲则坐在银行工作人员进出的门前将门堵住,要求银行归还其26000元存款。被告人陈某甲不听银行工作人员及处警民警的劝告,还在现场大声辱骂银行工作人员和处警民警。后云阳派出所增派民警陈某丁、周某某等人又做劝解工作近一个小时,但被告人陈某甲依然不听劝告。云阳派出所再次增派颜某某等民警赶到现场并继续做劝离工作,但被告人陈某甲仍不听劝解,不肯离开。此时被告人陈某甲夫妻已经致使农业银行业务窗口一个多小时无法办理业务,大量群众围观,为了维护银行正常秩序,民警在口头警告被告人陈某甲无效后,对被告人陈某甲夫妇进行强制传唤带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夫妇拒绝离开,民警遂拖拽其离开农业银行营业场所时,有民警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社会危险性报告、(4)处警经过、(5)关于请求严惩陈某甲的报告、(6)茶陵县公安局云阳派出所证明、(7)民警受伤照片、病历资料、(8)存取款业务凭证、(9)信访材料、回复、(10)各银行信息查询清单、(11)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的证明、(12)办案说明、情况说明、(13)照片、(14)户籍信息、(15)茶陵县公安局洣江派出所证明、(1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谭某甲、尹某某、彭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意见书:株犀城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3号、4号;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1)讯问视频光盘2张、(2)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李宁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与银行的存取款纠纷,不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借故生非,多次在银行起哄闹事,扰乱银行的正常工作秩序,且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不听劝阻,在民警正常执法过程中有抗拒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07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谭某甲、尹某某、彭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向某某、戴某某、谭某乙、陈某丙、肖某某、罗某某。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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